专业号

官号描述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保发〔2010〕21号)精神,设立保山市林业局,为保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加挂保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及保山市绿化委员会牌子。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三)组织和指导全市集体、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以核桃、红花油茶为主的林产业发展工作。协调发展生态建设及森林生态旅游。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林业生态建设、森林资源培育、国土绿化、石漠化治理和保护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以及地方性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

  (二)拟定全市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项目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批有关单位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全市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开展以植树造林为主的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石漠化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国土绿化和绿色通道建设;按照林业"三大体系"建设的要求,组织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和分类管理,指导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建设各类商品林基地和林业工程项目;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的建设、经营及管理;负责对全市造林种苗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开展造林绿化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组织检查、验收和考核工作,指导全市生态文化建设。

  (四)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含林地、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计划,经批准后监督执行;管理和监督木材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初审;指导监督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森林防火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协调武警保山森林支队、西南航空护林总站保山站的有关业务工作。

  (六)负责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尤其是木材、竹材生产和经营加工的管理,并对林产化工、木竹浆造纸、森林生态旅游、木本油料、林下产品、林木种苗等实行宏观管理。拟定全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指导保护区开展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按规定负责对珍稀树种木材的采伐和野生动植物标本采集的审批,承办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依法查处种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林区治安工作。

  (八)组织实施林业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的研究、设计、预审和报批,指导全市林业基本建设。负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监督有关林业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负责局属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的管理和稽查。

  (九)组织指导全市农村改灶节柴、推广使用沼气等农村能源建设工作;推广木材的节约代用。

  (十)组织林业科研项目的攻关和科研成果的鉴定、推广、应用;组织林业科技情报和学术交流、职工的教育培训;配合有关部门管理林业外事外经活动。

  (十一)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人事管理、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集体、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对全市核发的林权证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建立管理档案。组织指导全市以核桃、红花油茶为主的林产业发展工作;监督和指导林产品精深加工;协调发展森林生态旅游。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保山市林业局内设9个机构,为正科级。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并监督执行全局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承办文秘、档案、会议、文印、信息、督查、信访、保卫、保密、议案、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及电子政务管理工作;指导林业系统涉外工作,承办外事接待及其他外事外经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开展全市林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调查研究,协助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拟全市林业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林业产业发展、国土绿化和石漠化治理等方面的综合性政策;根据委托承办行政诉讼和负责行政复议;负责组织指导林业系统普法宣传教育,负责组织林业行政执法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和监督,承办其它有关法律事务及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资源林政科

  组织起草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监督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资源档案建立、更新;指导各县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伐区规划,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加工、经营与运输;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负责按国家规定对征占用林地的初审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商品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监督全市林政执法管理,指导乡镇林业站、木材检查站和林政稽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山权林属纠纷。

  (四)林业改革与产业发展科

  组织、指导全市集体、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对全市核发的林权使用证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建立管理档案。组织和指导全市以核桃、红花油茶等为主的林产业发展工作。管理和指导林产品深加工的发展,协调发展生态旅游。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维护农民和林权所有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五)森林防火办公室

  组织起草森林防火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执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上报和发布森林火灾信息;负责组织全市森林防火机构及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对市内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协助局领导联系森警支队;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承办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全市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等发展规划、技术规范,经上级批准后组织和指导实施,并监督执行;研究、组织、指导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体系、重点工程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和办理全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植物培植及合理开发、经营利用、调运等有关工作;组织全市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自然保护区的调查、监测、统计和建档;研究和提出全市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管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野生植物采集计划;组织指导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行政执法以及行政案件的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有关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方面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对野生动物肇事的调查核实及补偿工作;承办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组织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及直属单位的班子建设;承办人事调配、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审查、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组织全市林业系统专业技术和政工职称的评定工作;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负责职工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预测和引进林业人才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的建设、青年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配合林业技术推广站组织林业学术交流活动,普及林业科学知识。承担党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八)计划财务科

  研究提出全市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市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审核市级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并监督国家、省、市下拨林业资金的使用;指导各县区林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导、监督有关林业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全市林业生产进度统计;负责对局机关和直属企事��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九)重点工程稽查办

  根据省林业厅稽查办和市林业局下达的工作任务编制稽查、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按照市林业局批准的工作计划,对重点资金、专项资金进行计划安排,对工程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参与林业重点和专项工作规划的编制,项目工程的申报,审核、会议和重点检查及调研;负责重点工程的会计核算、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及有关的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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